深圳市婚姻调查:“前婚”未离又登记结婚 法院:婚姻无效
浏览:51 上传更新:2025-03-24
与“前任”领了结婚证后,在未解除原有婚姻关系情况下,竟隐瞒已婚事实,再次与“现任”登记结婚。法院会什么判呢?一起来看巨野法院凤凰法庭姚红梅法官审理的这起案件。
原告王某(女)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通过网络认识,于2021年6月在S省登记结婚。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,无法交流沟通。原告诉至法院称,被告张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又欺骗原告再次登记结婚,两次婚姻登记有效期发生重叠,构成重婚,请求法院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被告张某辩称,其与案外人李某的婚姻关系已于2024年7月份协议离婚,其与原告的婚姻关系系合法婚姻关系,是有效婚姻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张某与案外人李某于2004年5月在N省办理结婚登记,被告张某在未与案外人李某进行离婚登记的情况下,又于2021年6月在S省与原告王某办理结婚登记,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,构成重婚,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依法宣告无效。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,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,防止通过“事后解除原婚姻关系“的方式规避重婚造成的法律后果。重婚,无论前一段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或者即使配偶死亡,也不应影响重婚的认定,因为重婚罪的法律红线不可轻易触碰。重婚行为本身已违反公序良俗,破坏婚姻制度,其违法性具有不可逆性。只要两段婚姻存在时间交叉,即使被告以原婚姻关系解除为由主张后婚姻关系有效,法院也不应支持,这体现了法律对重婚行为的零容忍态度。重婚损害了合法婚姻的权益,特别是妇女可能因为重婚而面临更多的社会压力和心理伤害。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婚姻无效,保护了原告的权益,同时也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,对其他妇女来说是一个警示,防止类似情况发生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: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。实现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;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: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十二条: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,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,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,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: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无效,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,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婚姻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